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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著名的代孕之争

2022-11-11 09:09 浏览量:

  一张孩子的脸,未经尘世,光洁无瑕。脸颊上却无情地被贴上条形码,表明这是一件有价商品。这是哈佛商学院斯帕尔教授新书的封面图。在这本名为《婴儿生意》的书中,她写道:“当父母购买卵细胞,当他们联系代孕母亲,当他们选择一个胚胎来植入,他们就是在进行一场交易。”然而,这门“生意”的合法性之争,自1976年第一例代孕协议出现至今,从未停歇。

  史上最著名的代孕争议,莫过于1986年的“婴儿M案”。家住新泽西的斯特恩夫妇想要一个孩子,却因女方患多发性硬化症而不能如愿。

  因此,他们通过纽约不孕症中心找到一位名叫玛丽的29岁女子。双方约定,玛丽通过人工受精方式进行代孕,孩子出生后放弃作为母亲的权利,由斯特恩夫妇收养。

  孩子于次年3月出生,斯特恩夫妇将她命名为梅丽莎(Melissa,公众将其简称为“婴儿M”)。尽管难分难舍,玛丽还是将孩子交给了斯特恩夫妇。然而当晚,她就陷入极度痛苦悲伤之中。“不吃不喝,思念孩子,欲寻短见。”

  斯特恩夫妇担心她自杀,暂时将梅丽莎送到她身边陪伴。没想到,玛丽再不愿和女儿分离,当晚便携带不到一个月的婴儿逃到佛罗里达。

  媒体最初将此案称为“婴儿M抢夺案”,普遍支持斯特恩夫妇,称他们为生父生母,而将玛丽称为“那个代孕者”。

  玛丽和丈夫四处藏匿,更换住所,直至4个月后才被警方发现行踪。婴儿也被带回了新泽西,交还到斯特恩夫妇手中。

  初审法官哈维·索尔考认为,由于新泽西当时并没有禁止代孕合同的法律,双方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这份协议对双方都有好处:斯特恩将得到一个跟他有基因关联的孩子,而玛丽将会因为9个月的工作而获得一万美元。

  索尔考法官在判决中写道:“交易就是交易,这名代孕母亲并不能仅仅因为她改变了主意就有权利解除合约。”他说,代孕并不等同于出售婴儿。斯特恩是孩子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他并没有从玛丽那里购买婴儿,而只是因为她提供怀孕分娩服务而支付了报酬。

  索尔考法官在判词中写道:“出生后,这位父亲并没有购买这个孩子,她是与他自己的生物基因有关联的孩子。他不能购买已经属于他的东西。”为了加强说服力,他还对比了有偿怀孕和有偿捐献,坚称:“如果一个男人可以提供生育的手段,那么,人们就必须同等地允许女人也能这样做。”否则,他强硬地说道,就是性别歧视。

  于是,初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代孕合同有效,玛丽不享有亲权,婴儿的监护权由斯特恩夫妇依合同获得。玛丽不服,一直上诉至新泽西州最高法院。

  经过审理,二审推翻了初审判决,判定代孕合同无效。一方面,法庭仍将婴儿的监护权判给斯特恩,理由是比较富裕的他们能够更好地养育梅丽莎;另一方面,法庭恢复了玛丽的生母身份,确认玛丽和梅丽莎之间的母女关系,并赋予她作为生母的法定探望权。

  首席官威伦茨在判词中强调,代孕合同并不是真正的自愿合同。因为玛丽同意生育后将孩子“返还”给他人时,还不了解她与孩子之间那种纽带的力量。只有在孩子出生后,她才能够自由作出决定,然而此时,她已受到“起诉的威胁以及一万美元报酬的诱惑”所强迫。所谓的“自愿决定”只不过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作出的不实承诺。

  更为重要的是,代孕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威伦茨法官认为,无论交易双方同意与否,都是无效的。因为合同约定,只有当玛丽交出监护权并终止其做母亲的权利时,才能向她支付一万美元。

  威伦茨法官激愤地写道:“这就是在出售一个孩子,至少是在出卖一个母亲对其孩子所拥有的权利……它未顾及收养的恰当性,即导致母女分离。而这一切都是为了钱!利益的动机支配、渗入并最终控制了这一交易。必须明白,在一个文明的社会,有一些东西是金钱不能购买的!”这一断语振聋发聩,成为代孕合同问题上的经典判词,至今仍广为流传。

  转眼,当年的婴儿已经长大成人。梅丽莎最近从华盛顿大学毕业,她的专业为宗教学。至今距离新泽西的那场著名的、关于她的监护权的争夺,已经有二十余载,可是关于代孕的合法性争论仍然在继续。

  在世界许多地方,代孕甚至已经成为一项产业。印度和格鲁吉亚成为出口“孕母”的最大产地。西方国家则态度不一,英国经历了20年的立法发展,终于出台代孕法,在一定程度承认其合法性。一海之隔的法国则坚定地拒绝代孕制度。今年4月,法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外由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即使其、卵子提供者均为法国公民,也无权取得法国国籍,从而断绝了许多出国寻求孕母的夫妻的念想。

  而在我国,代孕仍然处于一种法律上的模糊状态,尽管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地下代孕商业链、大学生代孕创业以及赴港代孕遭遇性侵之类的消息仍时不时见诸报端。代孕相关的法律举措,以及背后的伦理冲突,将是需要日益老龄化的中国社会认真考虑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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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著名的代孕之争

发布时间:2022-11-11 09:09

  一张孩子的脸,未经尘世,光洁无瑕。脸颊上却无情地被贴上条形码,表明这是一件有价商品。这是哈佛商学院斯帕尔教授新书的封面图。在这本名为《婴儿生意》的书中,她写道:“当父母购买卵细胞,当他们联系代孕母亲,当他们选择一个胚胎来植入,他们就是在进行一场交易。”然而,这门“生意”的合法性之争,自1976年第一例代孕协议出现至今,从未停歇。

  史上最著名的代孕争议,莫过于1986年的“婴儿M案”。家住新泽西的斯特恩夫妇想要一个孩子,却因女方患多发性硬化症而不能如愿。

  因此,他们通过纽约不孕症中心找到一位名叫玛丽的29岁女子。双方约定,玛丽通过人工受精方式进行代孕,孩子出生后放弃作为母亲的权利,由斯特恩夫妇收养。

  孩子于次年3月出生,斯特恩夫妇将她命名为梅丽莎(Melissa,公众将其简称为“婴儿M”)。尽管难分难舍,玛丽还是将孩子交给了斯特恩夫妇。然而当晚,她就陷入极度痛苦悲伤之中。“不吃不喝,思念孩子,欲寻短见。”

  斯特恩夫妇担心她自杀,暂时将梅丽莎送到她身边陪伴。没想到,玛丽再不愿和女儿分离,当晚便携带不到一个月的婴儿逃到佛罗里达。

  媒体最初将此案称为“婴儿M抢夺案”,普遍支持斯特恩夫妇,称他们为生父生母,而将玛丽称为“那个代孕者”。

  玛丽和丈夫四处藏匿,更换住所,直至4个月后才被警方发现行踪。婴儿也被带回了新泽西,交还到斯特恩夫妇手中。

  初审法官哈维·索尔考认为,由于新泽西当时并没有禁止代孕合同的法律,双方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这份协议对双方都有好处:斯特恩将得到一个跟他有基因关联的孩子,而玛丽将会因为9个月的工作而获得一万美元。

  索尔考法官在判决中写道:“交易就是交易,这名代孕母亲并不能仅仅因为她改变了主意就有权利解除合约。”他说,代孕并不等同于出售婴儿。斯特恩是孩子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他并没有从玛丽那里购买婴儿,而只是因为她提供怀孕分娩服务而支付了报酬。

  索尔考法官在判词中写道:“出生后,这位父亲并没有购买这个孩子,她是与他自己的生物基因有关联的孩子。他不能购买已经属于他的东西。”为了加强说服力,他还对比了有偿怀孕和有偿捐献,坚称:“如果一个男人可以提供生育的手段,那么,人们就必须同等地允许女人也能这样做。”否则,他强硬地说道,就是性别歧视。

  于是,初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代孕合同有效,玛丽不享有亲权,婴儿的监护权由斯特恩夫妇依合同获得。玛丽不服,一直上诉至新泽西州最高法院。

  经过审理,二审推翻了初审判决,判定代孕合同无效。一方面,法庭仍将婴儿的监护权判给斯特恩,理由是比较富裕的他们能够更好地养育梅丽莎;另一方面,法庭恢复了玛丽的生母身份,确认玛丽和梅丽莎之间的母女关系,并赋予她作为生母的法定探望权。

  首席官威伦茨在判词中强调,代孕合同并不是真正的自愿合同。因为玛丽同意生育后将孩子“返还”给他人时,还不了解她与孩子之间那种纽带的力量。只有在孩子出生后,她才能够自由作出决定,然而此时,她已受到“起诉的威胁以及一万美元报酬的诱惑”所强迫。所谓的“自愿决定”只不过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作出的不实承诺。

  更为重要的是,代孕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威伦茨法官认为,无论交易双方同意与否,都是无效的。因为合同约定,只有当玛丽交出监护权并终止其做母亲的权利时,才能向她支付一万美元。

  威伦茨法官激愤地写道:“这就是在出售一个孩子,至少是在出卖一个母亲对其孩子所拥有的权利……它未顾及收养的恰当性,即导致母女分离。而这一切都是为了钱!利益的动机支配、渗入并最终控制了这一交易。必须明白,在一个文明的社会,有一些东西是金钱不能购买的!”这一断语振聋发聩,成为代孕合同问题上的经典判词,至今仍广为流传。

  转眼,当年的婴儿已经长大成人。梅丽莎最近从华盛顿大学毕业,她的专业为宗教学。至今距离新泽西的那场著名的、关于她的监护权的争夺,已经有二十余载,可是关于代孕的合法性争论仍然在继续。

  在世界许多地方,代孕甚至已经成为一项产业。印度和格鲁吉亚成为出口“孕母”的最大产地。西方国家则态度不一,英国经历了20年的立法发展,终于出台代孕法,在一定程度承认其合法性。一海之隔的法国则坚定地拒绝代孕制度。今年4月,法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外由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即使其、卵子提供者均为法国公民,也无权取得法国国籍,从而断绝了许多出国寻求孕母的夫妻的念想。

  而在我国,代孕仍然处于一种法律上的模糊状态,尽管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地下代孕商业链、大学生代孕创业以及赴港代孕遭遇性侵之类的消息仍时不时见诸报端。代孕相关的法律举措,以及背后的伦理冲突,将是需要日益老龄化的中国社会认真考虑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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