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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孕”说起——浅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022-09-15 15:05 浏览量:

  近日来某明星海外代孕弃养,让“代孕”的话题重新冲上热搜。事实上,代孕同安乐死,克隆,基因编辑等问题一样,一直是医学伦理学讨论的经典议题。

  所谓“代孕”,即为俗称的借腹生子,指将受精卵植入非妻子的女性子宫代为孕育,或将丈夫精子植入代孕母亲子宫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

  对于代孕,我们都知道是不合法的,也是当今社会伦理生活不允许的。然而代孕仍然在法律和人情的 “灰色地带”匍匐前行,不时发生。下面就让我们细细盘点一下代孕背后的法律、伦理问题,以及建立在合法制度框架下的现代人类生殖辅助技术。

  目前,我国对代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两个,分别是

  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对实施代孕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精卵均来自要求代孕的父母属于非常理想的情况。若丈夫精子活性低或妻子排卵障碍,就需要使用他人精子或代孕母亲的卵子进行代孕,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未健全,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在这里举一个经典案例,被称为“中国代孕第一案”的上海代孕抚养权争夺案。陈女士和高先生历经波折通过代孕获得一对龙凤胎,这一令人欣喜的结果,却随着高先生突发重病离世戛然而止,公婆就子女抚养问题与陈女士展开了漫长的诉讼争夺。双方控辩的焦点在于,陈女士没有生育能力,这对龙凤胎是罗先生供精,他人供卵,代孕母亲孕育所生的。也就是说,孩子有三个“母亲”,即基因母亲,生育母亲,社会母亲——陈女士。

  双方律师各执一词,陈女士代理的律师甚至还引用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精神作为辩论依据。最终经过两轮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一审判决,扩张解释了“继父母子女”概念,认为孩子是高先生的非婚生子女,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还给了陈女士,其依据的核心观点正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2017年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特地提到了这个案子。

  由此可见,代孕相关的法律纠纷已经深入到法律实践的最前沿。而对于伦理上的讨论,更是针锋相对。

  首先,最重要的问题,谁是代孕所生子女的“母亲”?我们以克隆羊多莉为例,展开讨论

  多莉的细胞核来自一只芬兰多塞特白面绵羊,卵细胞细胞质是一只苏格兰黑脸羊,最终生育多莉的是另一只苏格兰黑脸羊。最终多莉没有父亲,而有了三位母亲,假如这样的情形发生在人类社会,整个现代社会的伦理基石将受到严峻挑战。因此,克隆人虽然在技术上已经初具可行性,但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抵制,而只存在于科幻小说和电影当中。

  相比之下,代孕的伦理关系和技术原理显然比克隆人简单得多,因此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是合法的。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印度、南非及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伊利诺伊州和内华达州允许所有形式的代孕;加拿大、瑞典、英国、越南、澳大利亚允许非营利性代孕;巴西只允许二等血亲以内相互进行代孕;中国、日本、阿富汗、沙特阿拉伯、土耳其、意大利、法国、德国、波兰禁止所有形式的代孕;这也是许多不孕妈妈千里迢迢寻求海外代孕的原因。

  第二个重要问题,我们能否自由的支配自己的器官,包括出租和出售。假如代孕合法,即意味着出租器官合法,那么下一步是否要讨论出售器官合法?不出意外的话,我们拥有这些自由之日,就是一个“字面意义上弱肉强食”的世界诞生之时,人类的基本权益将被践踏,这与构建国家的意义相违背,与宪法相抵触。如罗翔老师所说,“这将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除此之外,商品化生命,女性权益保障等也是反对代孕的主流观点。

  目前,我国主流法律学者的观点依然是反对代孕合法化,但是也有学者建议允许有限代孕合法化。在200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燕玲就从法理上的无伤害不禁止原则、正义原则和人的家庭权、追求幸福的权利等方面来阐述代孕合法化的理论依据,并建议我国有限性开放代孕。

  就事实而言,全面放开代孕合法是不合适的,而就有限性代孕,如亲属间代孕,无偿代孕,还可以进一步讨论。如若开放有限性代孕,部门规章级别的立法层级明显是不够的,需要健全一系列制度,在保障好底线的同时,满足部分不孕不育家庭追求家庭幸福的权利。

  我认为,代孕的这些问题是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而产生,也终将被不断发展的科技所解决。2017年美国费城一科研团队在小羊身上使用了人造子宫来治疗早产的小羊,这项技术可能最先应用于挽救早产儿生命,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这项技术可以作为辅助生殖技术造福人类。

  2017年4月25日,美国费城儿童医院的阿南·弗雷克(Alan Flake)研究团队表示,他们打造的“人造子宫”首次通过动物试验。研究团队在《自然通讯》杂志上发表了这一研究结果。弗雷克等人研发的人造子宫确切地说是一种生物袋(biobag),看起来像一个大塑胶袋,是用特殊材质制成。研发这种人造子宫的目的是为了挽救早产儿的生命,但是先在动物——早产羊羔身上进行试验。

  早产羊羔并非通过脐带从母亲获得食物(养分),而是靠人造子宫外的配件——机器胎盘来获得养料。一方面,含有养料和氧气的新鲜血液源源不断输送到羊羔体内,羊羔的心脏也将含有二氧化碳和其他代谢物质的陈旧血液挤压到机器胎盘中,后者将血液更新之后再回输到羊羔体内。

  客观上来讲,现代城市生活方式确实增加了不孕症的发病几率。不论是强度大、压力高的生活节奏,还是长期久坐,电子产品的频繁使用,多次人工流产,错过最佳育龄期等等,都使得怀孕逐渐变成一件奢侈的事。

  在医学上,女性无避孕性生活至少12个月而未孕称为“不孕症”,对男性称为不育症。对于不孕不育的父母获得孩子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等。

  目前主流的辅助生殖技术有一下几种:

  1979年英国学者Edwards率先采用该技术实现首例试管婴儿,并于2010年获得诺贝尔生理学与医学奖。1988年著名学者张丽珠院士创造了我国大陆第一例试管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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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孕”说起——浅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发布时间:2022-09-15 15:05

  近日来某明星海外代孕弃养,让“代孕”的话题重新冲上热搜。事实上,代孕同安乐死,克隆,基因编辑等问题一样,一直是医学伦理学讨论的经典议题。

  所谓“代孕”,即为俗称的借腹生子,指将受精卵植入非妻子的女性子宫代为孕育,或将丈夫精子植入代孕母亲子宫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

  对于代孕,我们都知道是不合法的,也是当今社会伦理生活不允许的。然而代孕仍然在法律和人情的 “灰色地带”匍匐前行,不时发生。下面就让我们细细盘点一下代孕背后的法律、伦理问题,以及建立在合法制度框架下的现代人类生殖辅助技术。

  目前,我国对代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两个,分别是

  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对实施代孕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精卵均来自要求代孕的父母属于非常理想的情况。若丈夫精子活性低或妻子排卵障碍,就需要使用他人精子或代孕母亲的卵子进行代孕,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未健全,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在这里举一个经典案例,被称为“中国代孕第一案”的上海代孕抚养权争夺案。陈女士和高先生历经波折通过代孕获得一对龙凤胎,这一令人欣喜的结果,却随着高先生突发重病离世戛然而止,公婆就子女抚养问题与陈女士展开了漫长的诉讼争夺。双方控辩的焦点在于,陈女士没有生育能力,这对龙凤胎是罗先生供精,他人供卵,代孕母亲孕育所生的。也就是说,孩子有三个“母亲”,即基因母亲,生育母亲,社会母亲——陈女士。

  双方律师各执一词,陈女士代理的律师甚至还引用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精神作为辩论依据。最终经过两轮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一审判决,扩张解释了“继父母子女”概念,认为孩子是高先生的非婚生子女,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还给了陈女士,其依据的核心观点正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2017年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特地提到了这个案子。

  由此可见,代孕相关的法律纠纷已经深入到法律实践的最前沿。而对于伦理上的讨论,更是针锋相对。

  首先,最重要的问题,谁是代孕所生子女的“母亲”?我们以克隆羊多莉为例,展开讨论

  多莉的细胞核来自一只芬兰多塞特白面绵羊,卵细胞细胞质是一只苏格兰黑脸羊,最终生育多莉的是另一只苏格兰黑脸羊。最终多莉没有父亲,而有了三位母亲,假如这样的情形发生在人类社会,整个现代社会的伦理基石将受到严峻挑战。因此,克隆人虽然在技术上已经初具可行性,但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抵制,而只存在于科幻小说和电影当中。

  相比之下,代孕的伦理关系和技术原理显然比克隆人简单得多,因此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是合法的。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印度、南非及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伊利诺伊州和内华达州允许所有形式的代孕;加拿大、瑞典、英国、越南、澳大利亚允许非营利性代孕;巴西只允许二等血亲以内相互进行代孕;中国、日本、阿富汗、沙特阿拉伯、土耳其、意大利、法国、德国、波兰禁止所有形式的代孕;这也是许多不孕妈妈千里迢迢寻求海外代孕的原因。

  第二个重要问题,我们能否自由的支配自己的器官,包括出租和出售。假如代孕合法,即意味着出租器官合法,那么下一步是否要讨论出售器官合法?不出意外的话,我们拥有这些自由之日,就是一个“字面意义上弱肉强食”的世界诞生之时,人类的基本权益将被践踏,这与构建国家的意义相违背,与宪法相抵触。如罗翔老师所说,“这将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除此之外,商品化生命,女性权益保障等也是反对代孕的主流观点。

  目前,我国主流法律学者的观点依然是反对代孕合法化,但是也有学者建议允许有限代孕合法化。在200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燕玲就从法理上的无伤害不禁止原则、正义原则和人的家庭权、追求幸福的权利等方面来阐述代孕合法化的理论依据,并建议我国有限性开放代孕。

  就事实而言,全面放开代孕合法是不合适的,而就有限性代孕,如亲属间代孕,无偿代孕,还可以进一步讨论。如若开放有限性代孕,部门规章级别的立法层级明显是不够的,需要健全一系列制度,在保障好底线的同时,满足部分不孕不育家庭追求家庭幸福的权利。

  我认为,代孕的这些问题是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而产生,也终将被不断发展的科技所解决。2017年美国费城一科研团队在小羊身上使用了人造子宫来治疗早产的小羊,这项技术可能最先应用于挽救早产儿生命,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这项技术可以作为辅助生殖技术造福人类。

  2017年4月25日,美国费城儿童医院的阿南·弗雷克(Alan Flake)研究团队表示,他们打造的“人造子宫”首次通过动物试验。研究团队在《自然通讯》杂志上发表了这一研究结果。弗雷克等人研发的人造子宫确切地说是一种生物袋(biobag),看起来像一个大塑胶袋,是用特殊材质制成。研发这种人造子宫的目的是为了挽救早产儿的生命,但是先在动物——早产羊羔身上进行试验。

  早产羊羔并非通过脐带从母亲获得食物(养分),而是靠人造子宫外的配件——机器胎盘来获得养料。一方面,含有养料和氧气的新鲜血液源源不断输送到羊羔体内,羊羔的心脏也将含有二氧化碳和其他代谢物质的陈旧血液挤压到机器胎盘中,后者将血液更新之后再回输到羊羔体内。

  客观上来讲,现代城市生活方式确实增加了不孕症的发病几率。不论是强度大、压力高的生活节奏,还是长期久坐,电子产品的频繁使用,多次人工流产,错过最佳育龄期等等,都使得怀孕逐渐变成一件奢侈的事。

  在医学上,女性无避孕性生活至少12个月而未孕称为“不孕症”,对男性称为不育症。对于不孕不育的父母获得孩子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等。

  目前主流的辅助生殖技术有一下几种:

  1979年英国学者Edwards率先采用该技术实现首例试管婴儿,并于2010年获得诺贝尔生理学与医学奖。1988年著名学者张丽珠院士创造了我国大陆第一例试管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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